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太征补公告〔2022〕6号
一、征收范围
地块序号 | 征收范围(四至) | 被征收单位 |
GL22EC11 03-001 | 东至太沙路,南至东林村,西 至东林村,北至杨林塘 | 城厢镇电站村村集体、东林村 村集体、三十九组、四十组 |
GL22EC11 03-002 | 东至东林佳苑,南至新港路, 西至半泾河,北至牛车泾 | 城厢镇电站村村集体、十三 组、东林村村集体、四十一组、 四十二组、四十七组 |
GL22EC11 03-003 | 东至东林村,南至新港路,西 至东林村,北至道路 | 城厢镇东林村村集体、十三 组、十五组、二十一组 |
二、土地现状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拟征收的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均符合法律规定 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太政发〔2020〕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我市为全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类地区,执行的最低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 64000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征地区片划定为两个区片,其中高新 区、城厢镇为区片I ,综合地价为每亩65000元,沙溪镇、浏河 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为区片II,综合地价为每亩64000 元。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区片I和区片II分别为每 亩33000元、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I和区片II 均为每人32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 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 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太 政规〔20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6 万°
(三)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苏住建房
〔2011〕9号文件、苏住建房〔2015J 6号、7号文件执行。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 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 费、补偿费等。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 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 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
地块编 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月 | 冃地 含耕 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 地 | ||
GL22EC 1103-001 | 城厢镇电站村村集体、东林村 村集体、三十九组、四十组 | 1.2181 | 1.1363 | 0.1381 | 0.0000 |
GL22EC 1103-002 | 城厢镇电站村村集体、十三 组、东林村村集体、四十一组、 四十二组、四十七组 | 0.7335 | 0.5108 | 0.3081 | 0.0000 |
GL22EC 1103-003 | 城厢镇东林村村集体、十三 组、十五组、二十一组 | 0.7944 | 0.4576 | 0.2058 | 0.0000 |
合计 | 2.7460 | 2.1047 | 0.6520 | 0.0000 |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拟征收的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均符合法律规定 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太政发〔2020〕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我市为全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类地区,执行的最低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 64000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征地区片划定为两个区片,其中高新 区、城厢镇为区片I ,综合地价为每亩65000元,沙溪镇、浏河 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为区片II,综合地价为每亩64000 元。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区片I和区片II分别为每 亩33000元、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I和区片II 均为每人32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 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 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 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 青苗补偿标准
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太 政规〔201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6 万°
(三)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苏住建房
〔2011〕9号文件、苏住建房〔2015J 6号、7号文件执行。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 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 费、补偿费等。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 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规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 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
段。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 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补助费 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按人社部门所规定的最新标 准执行。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 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