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A[2021]-000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舟山市2021年度计划指标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普陀区)。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普陀区东港街道21-14号至21-26号地块(兴普大道(海天大道)南侧城市次干道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位于东港街道红旗村,东侧为海莲路,西侧为岭陀道,南侧为山林地,北侧为海天大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东港街道红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5917公顷,其中,农用地2.161公顷(全部为林地),建设用地0.8804公顷,未利用地0.550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已根据《普陀城区北部片区新农村建设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
五、该方案不存在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9)A[2021]-000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2021年计划八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公告 [2022]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D[2022]-000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舟山市2022年度盘活指标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普陀区)。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1、普陀区东港街道21-58号至21-71号地块(东塘线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位于东港街道塘头村、陈家后村,东侧为山林地,西侧为山林地,南侧为山林地,北侧为山林地。
2、普陀区东港街道21-81至21-83号地块(普陀区孙家单元B-03、B-04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位于东港街道红旗村,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山林地,南侧为山林地,北侧为海天大道。
3、普陀区东港街道21-86号地块(海福骨灰纪念堂及配套生态公墓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殡葬用地,位于东港街道红旗村,东侧为山林地,西侧为墓地,南侧为山林地,北侧为山林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东港街道塘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576公顷,其中,农用地0.8705公顷(其中林地0.6671公顷,果园0.201公顷,设施农用地0.0022公顷,坑塘水面0.0002公顷),建设用地0.3871公顷。
东港街道陈家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318公顷,其中,农用地0.937公顷(其中林地0.8946公顷,果园0.0424公顷),建设用地0.2933公顷,未利用地0.2015公顷。
2、东港街道红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1933公顷,其中,农用地0.8767公顷(其中耕地0.2414公顷、林地0.6353公顷),未利用地1.3166公顷。
3、东港街道红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9046公顷,其中,农用地3.1473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0.7573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