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安告[2021 ]66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该项目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征收情形。拟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该宗地总面积1.7428公顷,位于滨海港经济区东杨庄村境内,四至范围: 东至福庆路、西至颐航大道、南至淮庆路、北至农田。
被征地村 (居)组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总面积 (公顷) |
滨海港经济 区东杨庄村 | 1. 67 | 0. 0728 | 1. 7428 | |
合计 | 1. 67 | 0. 0728 | 1. 7428 |
二、 拟定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0]75号)。
三、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 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2、 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0000元/人;
3、 青苗补偿标准:1120元/亩。
4、 涉及房屋征收的,釆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四、 拟定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拟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 会保障安置。
五、 本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事机构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 4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釆取书面形式提交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也可以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六、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到所在村(居)委会办事机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 地上附着物均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
七、 本方案在公告期限内无异议或提出修改方案后,报滨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滨海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滨征安告[2021]68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该项目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以征收情形。拟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该宗地总面积1.7165公顷,位于滨海港经济区联合村境内,四至范围: 东至福庆路、西至颐航大道、南至淮庆路、北至农田。
被征地村 (居)组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总面积 (公顷) |
滨海港经济 区联合村 | 1.4206 | 0. 2959 | 1. 7165 | |
合计 | 1. 4206 | 0. 2959 | 1. 7165 |
二、 拟定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0]75号)。
三、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 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2、 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0000元/人;
3、 青苗补偿标准:1120元/亩。
4、 涉及房屋征收的,釆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四、 拟定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拟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 会保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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