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22)第 12 号
(2022)第 1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 年 5 月 5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 K〔2022〕011 号批准征收第 2022
地块集体土地 0.8660 公顷,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仪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 2022 年度第 3 批次(18 挂)第 2022 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青年组、王庄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路南村青年组 | 0.1510 | 0.1260 | 0 | 0 | 0.1510 |
路南村王庄组 | 0.7150 | 0.5272 | 0 | 0 | 0.7150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2022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35.25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 2.35 万元/人。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70.5 万元/公顷,无安置补助费。
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49.35 万元/公顷,无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 号)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稻 2.25 万元/公顷,麦子、油菜、棉花 1.8 万元/公顷,蔬菜地 3 万元/公顷。五、本次征地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涉及农业人员安置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青年组 1 人、王庄组 8 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 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镇 村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 | 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6 月 26 日 |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仪所 | 2022 年 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