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州补(2021 ) 119号
一、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
二,拟征收范围
金沙街道大山村二十一组、太山村二十二组、太山村三十四组.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现状(单位:公顷)
序号 | 村组别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1 | 太山村二十一组 | 0.3346 | 0.3346 | 0.0199 | 0.1091 | 0.4636 |
2 | 太山村二十二组 | 0.0367 | 0.0367 | 0.0168 | 0.0535 | |
3 | 太山村三十四组 | 0.3600 | 0.3572 | 0.0153 | 0.0762 | 0.4515 |
合计 | 0.7313 | 0.7285 | 0.0352 | 0.2021 | 0.9686 |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照南通市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房屋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由被征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 处)按照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并负责补偿.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熨用(单位:人、万元)
序 号 | 村组别 | 安置 总人 歡 | 补偿费用 | 青苗补偿庾 | 合计 | |
小计 | 其中:农用 地、建设用 地土地补偿 庾 | |||||
1 | 太山村二十一组 | 3 | 30.3764 | 12.4961 | 0.6999 | 31.0763 |
2 | 太山村二十二组 | I | 4.4728 | 1.2937 | 0.0771 | 4.5499 |
3 | 太山村三十四 | 5 | 30.2192 | 13.2293 | 0.7560 | 30.9752 |
合计 | 9 | 65.0684 | 27.0191 | 1.5330 | 66.6014 |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办法及规定统一负 责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搬迁、补偿安置由各镇(区、园,
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区政府征迁补偿安里政策及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执 行并负责落实.
七、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组织听证会的,须在征地补偿安里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金沙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中请,视为放弃听 证.联系人:段志顺.
八、 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金沙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清相互转告.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偌.
七、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组织听证会的,须在征地补偿安里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金沙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中请,视为放弃听 证.联系人:段志顺.
八、 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金沙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清相互转告.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州朴(2021〕120号
一、 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
二、 拟征收范围
金沙街道太山村二十一组.
序号 | 村组别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1 | 太山村二十一组 | 0.1980 | 0.1132 | 0.0061 | 0.2041 | |
合计 | 0.1980 | 0.1132 | 0.0061 | 0.2041 |
四、土地补偿庚、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祈唯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冊,按照南通市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房屋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由被征地所在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 处)按照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并负责补偿.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人、万元)
序 号 | 村组别 | 补偿费用 | 靑苗补偿费 | 合计 | ||
安置 总人 数 | 小计 | 其中:农用 地,建设用 地土地补偿 费 | ||||
1 | 太山村二十一组 | 2 | 14.2600 | 6.9795 | 0.4059 | 14.6659 |
合计 | 2 | 14.2600 | 6.9795 | 0.4059 | 14.6659 |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办法及规定统一负 责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搬迁、补偿安置由各镇(区、园、 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区政府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执 行并负责落实.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组织听证会的,须在征地补偿安配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金沙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 证.联系人:段志顺
八、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金沙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公告后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抡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若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