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舟六征告字[2022]01号)
(舟六征告字[202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A[2021]-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舟山市2021年度计划指标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六横);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浙土字(3309)D[2022]-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舟山市2022年度盘活指标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六横)。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普陀区六横镇21-06~21-08号地块(大脉坑村道路)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位于六横镇大脉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至:村庄,西至:村庄,南至:耕地,北至:耕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大脉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199公顷,其中,农用地(全部为耕地)0.2119公顷,建设用地(其中水工建筑0.0008公顷、空闲地0.0008公顷)0.0016公顷,未利用地(全部为河流水面)0.006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舟山市普陀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舟普政办〔2020〕25号)、《关于印发普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普党政办〔2018〕21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该项目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已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五、该项目不存在个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情况。
六、舟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六横镇人民政府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9)A[2021]-0004号及浙土字(3309)D[2022]-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