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宝坻区〔2021〕第150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宝坻区〔2021〕第150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为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收购整理地块。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具体范围以征收宗地界址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依据土地现状 (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除外)列表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0.01229(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 0.18435(亩) |
耕地 | 0.01228 | 0.1842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0.00001 | 0.00015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0.01229 | 0.18435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0.68209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2人(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数)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进行安置。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李三元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1年12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三元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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