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泾镇东舜湖北侧地块商品房2.2849公顷住宅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澄征地(长)收字[2021]第1号
2021年11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2849公顷(苏政地B[2021]4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项目(地块)名称
长泾镇东舜湖北侧地块商品房建设项目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位置、用途
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按现状权属分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集体 | 国有 | 面积 | 耕地 | ||||||
1 | 长泾镇泾东村 | 长泾镇泾东村村委会 | 2.2849 | 2.2849 | 0 | 2.2849 | 1.3507 | 0.0000 | 0.0000 |
合计 | 2.2849 | 2.2849 | 0 | 2.2849 | 1.3507 | 0.0000 | 0.0000 |
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澄政发[2020]106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澄政规发〔2021〕1号)及各属地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澄政发[2014]110号)、澄政发[2020]9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