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经开区征补告〔2020〕16 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47、48 条等有关规定,依据经开区拟征地公告(经开区拟征告〔2020〕3 号)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蠡河北水利设施及配套工程,位于周新东路和薛海桥南侧,涉及华庄街道落霞社区。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华庄街道落霞社区集体土地 0.311
公顷(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6 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 周岁以上至 60 周岁(劳动年龄段)、60 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 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