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公告〔202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广青路(S309)以南、赵店敬老院西侧、南至赵店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
用途:社会福利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赵店敬老院东南、赵店中学南侧、西至赵店村水浇地、南至赵店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