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空港经济区起步区拆迁安置区(花东安置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31号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凤岗村凤岗经济联合社、第一经济合作社,三凤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高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积共22.3241公顷,其中农用地20.8174公顷(耕地0.3169公顷、园地6.3633公顷、林地12.8264公顷、其他农用地1.3108公顷)、建设用地1.5067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20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按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195万元/公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22.3241公顷)的10%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另行选址安排解决。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29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532.9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