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0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永政〔2021〕38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永春县2020-52号地块规划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永春县2020-53号A地块规划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永春县2020-53号B地块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永春县2020-53号D地块规划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同意将农用地9.6247公顷(其中耕地5.85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春县桃城镇长安社区水田0.1393公顷、旱地0.0188公顷、园地0.1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38公顷;桃城镇化龙社区水田5.6376公顷、旱地0.0631公顷、园地0.1602公顷、其他农用地3.49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20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951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桃城镇化龙社区、长安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37、其他农用地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
(二)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依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片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1〕20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20-38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0〕36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桃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需安置农业人口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文〔2019〕6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