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2021〕60号
桃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桃城镇南星社区和花石社区。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桃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桃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总额,筹措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款及时拨付到位。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7500元/亩,耕地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880元/亩。
3.非经济林地:8250元/亩。
4.未利用地:22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桃城镇南星社区和花石社区。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桃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桃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总额,筹措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款及时拨付到位。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7500元/亩,耕地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880元/亩。
3.非经济林地:8250元/亩。
4.未利用地:22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
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龙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红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杂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丛)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丛)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亩) | 700 | ||||||||||
茶园、油茶(元/亩) | 2000(成规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亩(元/M2) | 95 | ||||||||||
苗圃迁移费(元/亩) | 5000 | ||||||||||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 20000 | ||||||||||
桉树 | 种植时间(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亩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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