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年第2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需征收上述范围内集体土 地约29. 7825公顷,其中耕地8. 990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现状
征收集体土地现状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 |||||
被征地村组 | 征地总规 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总计 | 其中:耕地 | ||||
城北街道金星村五组 | 0.0552 | / | / | 0.0552 | / |
城北街道金星村七组 | 6.0624 | 3.4986 | 1.3277 | 2.5638 | / |
城北街道金星村八组 | 8.3072 | 7.3689 | 2.8921 | 0.8874 | 0.0509 |
城北街道金星村九组 | 12.8115 | 12.5430 | 4.7684 | 0.0935 | 0.1750 |
城北街道金星村十一组 | 0.0027 | 0.0027 | 0.0027 | / | / |
城北街道金星村十三组 | 0.3774 | 0.3774 | / | / | / |
城北街道金星村十六组 | 0.4991 | 0.4991 | / | / | / |
城北街道金星村十七组 | 0.0034 | 0.0010 | / | 0.0024 | / |
城北街道金星村村集体 | 1.6636 | 0.1420 | / | 1.5216 | / |
合计 | 29.7825 | 24. 4327 | 8. 9909 | 5. 1239 | 0. 2259 |
该项目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途的开发建设,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 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 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符合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
四'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苏州市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1 205号)、 《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 2020〕96号)和《苏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苏府规字〔 2020〕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区片 价为65600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 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及农户根据我区现 有政策按实结算。
(三) 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苏府办〔2014〕205号文件规定,青苗补偿费按下 列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每亩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