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制定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实际来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进行规划的,而且规划期限相对较长,一般是1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出现一些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未预料到的情况,如果继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也是尊重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体现,法律对此并无禁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料的原因的出现,使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行为。值得强调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制定和批准,就具有相当的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修改。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符合修改的条件和遵守严格的修改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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