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2020〕23 号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及文号:2018年1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于资阳市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 1182号)、2019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8 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448号)、2019 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8年第16批城市建 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518号)、2020年2月28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9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川府土〔2020〕68号)、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于资阳市2019年第1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 460号)、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临空经 济区雁栖水利工程(上水库)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 464号)、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临空经 济区雁栖水利工程(下水库)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 485 号)o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 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被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雁江区临江镇宝珠村5、6组,大堰村9、10、16组;雁江镇周祠社区6、12组,面积约270亩。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雁江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14〕312号) 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17〕1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