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4 号
一、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2008年1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资阳市2008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川府土[2008 ) 356号),2008年1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08 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8〕403号),2013 年9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3年第3批城市建 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601号),2016年3月2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5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川府土〔2016〕184号),2017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资阳市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 〔2017〕1014号),2018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 市2017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川府土〔 2018J289号), 2019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8年第12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516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 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 被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家社区6、7组,雁 江镇小堰村2组,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2、4、5组,面积约 77.36亩,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资雁府发〔2020〕12号)规定执行。
(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17〕18号)规定执行。
(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