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4:48:18 阅读:428次

土地征地补偿的基本内容

土地征地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所谓征地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进行行政征收行为后,要对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特别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征地补偿学说最早来源于国家赔偿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就有相关规定:若国家征用个人的财产,政府就开始支付补偿金。之所以要建立征地补偿制度是基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被征地人必须服从国家的需求。此时,被征地人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牺牲了自身的利益,并且这种牺牲是无条件的,被征地人在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后,如果不能在财产上得到应有的弥补,那么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体现,政府的征地行为也就缺乏了合理的前提。

  对于征地补偿的把握,不必像“公共利益”那样,一定要有严格的概念界定,它是一种土地征收的救济制度,在各国的法律条文中都被当做一种制度来使用。例如,在韩国《土地征用法》中规定:“起业者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他有关权利者必须基于补偿。补偿额的计算,以收购裁决时的价格为准,并参考附近土地交易价格作做出决定。在根据《国土利用管理法》已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域,以基准地价为基准。”印度的《土地征收法》中也规定:“政府由于公共用途有权征收土地并且告知相关‘利益人’和给予补偿。”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其中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在这项规定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交换”的表述被认为是征收补偿的初级形式。随后在1950年6月和11月颁布的关于铁路留用以及城市郊区土地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征地补偿制度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1953年11月颁布的《关于国家征收土地办法》中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在农村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用地单位、农民协会及土地原所有人或由原所有人推出之代表评议商定之。”随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对国家征用土地做了规定,为土地征收的行政补偿制度奠定了宪法的基础。

  时至今日,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比比皆是,并且在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中明确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看出,各国都将土地征收补偿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在法律中,以保证土地征收能够顺利地开展。而对于为什么要实行土地征收补偿,支撑补偿合理性的法理基础在何处,世界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既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公平负担说以及特别牺牲说六项。关于这六项学说的具体内容已经有相关论文作出介绍,在本书中就不详细展述,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实践中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是“公共负担说”和“特别牺牲说”两种,这两种学说是从权利平等保护这一现代法治思想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公共负担说”是站在结果的角度来评价补偿,而“特别牺牲说”是立足于原因的角度来评价补偿制度,尽管两者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基于利益公平的原则,认为个人为了负担公共目的而牺牲了自身的权益,是有失公平的状态,必须通过补偿才能够弥补这种损失,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必要性

  之所以强调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因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论是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还是维护个人利益层面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其一,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土地征收实际上是牵动着公益和私益两种利益关系的行为,如何维持利益之间的平衡,缓解社会矛盾和压力,建立完善的征收补偿制度是有效的途径。土地征收补偿作为一种对征地损失补偿的调节方式,通过国家对遭受损失的个人或一部分人予以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避免失地人因为丧失土地所有权而无法生活,使这部分人群能够维持较为稳定的生活,恢复受损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平等机制,促进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实现法治社会的要求。这样不仅有助于城市安全和进一步建设,同时还能够减少社会中的动荡因素。

  其二,征地补偿制度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实践中,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缺乏规范性和严格性,补偿标准偏低,补偿程序不够透明,使得被征地人在失去土地所有权之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更不要谈提高生活质量。这与文明社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不可否认,个人权利的确要受制于公共利益,当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时,集体以及集体中的个人都必须服从,但是,倡导社会权利本位思想并不意味着个人权利对社会无条件的服从,集体(个人)在做出牺牲的同时,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强调对补偿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对失地人利益的直接保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建立土地征收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其三,征地补偿制度建立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对权益的保护方面,同时也可以有效地起到合理配置利用土地的作用。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土地征收也愈演愈烈,并且伴随着土地征收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让权力人眼花缭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有效利用和规划这些有限的土地资源,那么我们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未来后果。任何一种权力都需要制约,特别是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权力,征地权和征地补偿就是这样一对关系,设置征地补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征地权的滥用,通过补偿机制来决定土地的价值,并且决定土地是否值得征收,征收后到底作为何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直接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于土地征收的意义十分重大。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