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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48:25 阅读:326次

非法占用、拒不交还土地以及擅自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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