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土地监督检查具有以下特点:
①享有土地监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此权力。
②土地监督检查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土地监督检查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职责,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和实施。
③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土地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凡是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与管理的人都可以成为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包括单位和个人。
④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方是否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有关土地处理决定、命令等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查与了解。
⑤土地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干预和制止一切违法占地或侵害土地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使国家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实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和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3)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4)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5)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6)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7)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9)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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