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机构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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