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由于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修养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较多的实践经验,因此,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代理的事项及代理的权限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行确定。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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