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办理,这些程序包括:
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时,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原因对各农户之间所承包的土地或者山林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果违反了上述程序,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代表大会决议,擅自将土地发包给他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属于越权发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具体处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即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程序违法而绝对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可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换句话说,对于村委会、村民小组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的承包合同,只要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以此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而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对合同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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