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方主体的承包方,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剥夺或者限制。
实践中,现在很多农民为了改善生活条件而暂时离开本村,到城市打工或者到外乡务工。在这种情形之下,外出务工的村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进行发包的时候,即使外出务工人员并没有在村里,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剥夺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承包后外出务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不能因此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如果外出务工人员发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外出务工人员并不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就有权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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