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被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土地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比如用于建造住房的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对某地块拥有所有权,应当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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