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与一般的其他建设征地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1条之规定,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16条和第22条之规定,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2)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3)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林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4)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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