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10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2)住房水毁损失;
(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对于在蓄滞洪区内没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即使遭受了水毁损失,也不能以据此规定获得补偿。除了上述例外情况外,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国家对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又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3)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水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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