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北海市2019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
北自然资公告〔2020〕9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9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19〕13号),经对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独江第二村民小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北海市2019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2019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B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编号 | 各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区域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1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 | 旱地 | 0.0785 | 80.85 |
2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三村民小组 | 旱地 | 0.2357 | 80.85 |
3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二村民小组 | 旱地 | 0.8427 | 80.85 |
4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二村民小组 | 旱地 | 0.0287 | 80.85 |
合 计 | 1.1856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产权人等情况详见《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单位:万元)
各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 | 6.3467 | 14.5213 | 20.8680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三村民小组 | 19.0564 | 42.4726 | 61.5290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屯东第二村民小组 | 68.1323 | 151.6482 | 219.7805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军屯村民委员会独江第二村民小组 | 2.3204 | 5.1106 | 7.4310 |
合计 | 95.8558 | 213.7527 | 309.6085 |
采取货币补偿、社会保障相结合方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