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征地前期准备、征地组织实施等相关公开事项,主动与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等对接,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征地基层政务公开。
(二)明确工作责任。
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级征地信息发布管理,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各地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等作为公开主体,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保征地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发布。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每月汇总各地征地信息公开情况。省厅将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推进各地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公开力度。
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组织实施3个一级公开事项以及征地审查报批一级公开事项中征地批准文件二级公开事项参照《目录》要求执行,征地审查报批一级公开事项中征地报批材料二级公开事项参照《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征地报批材料公开事项要求》(见附件2)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主动公开征地信息范围。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可选项公开形式,拓宽政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省、市、县三级依托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征地信息互联互通,自《标准指引》施行之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产生的征地信息,按照《目录》要求以 “公开事项二级目录—公开内容文件”形式命名信息(如:拟征地听证—听证处理意见.pdf)上传至征地信息平台批后信息“其他公开事项”,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完善平台栏目设置,实现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升级,对升级期间产生的征地信息分类整理。平台升级后,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目录》要求将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发布于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要求,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县(市、区)逐步补充完善历史未公开的项目信息。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重点增强基层征地管理工作人员实务能力,确保基层政务公开的及时、全面和准确性。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实施中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认真核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
依据“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征地信息公开前,要对征地信息严格核实、校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一致,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发生。
(三)广泛宣传,畅通征地信息公开渠道。
依托政府网站和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征地信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两微一端等载体,拓宽征地信息公开渠道。探索属地信息精准推送,将征地各环节关键信息对特定群体及时推送,方便群众查询。广泛宣传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促进征地工作信息公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