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2019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安置告知书
〔2019〕第23号
榴城镇朱岗社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怀远县2019年第2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1#地块,位于榴城镇朱岗社区境内,四至为:东至朱岗社区土地,南至朱岗社区土地,西至道路,北至道路。(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拟征收榴城镇朱岗社区土地,土地面积10.03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6530公顷。地块的基本情况为:
1#地块,位于榴城镇朱岗社区境内,土地面积10.03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8.6530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的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具体实施时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22倍执行、建设用地按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
地 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
农 用地 | 耕地 | 水田 | 1900 | 7 | 15 | 41800 |
水浇地 | ||||||
旱地 | 1900 | 7 | 15 | 41800 | ||
菜地 | ||||||
林 地 | ||||||
其他农用地 | 1900 | 7 | 15 | 41800 | ||
建设用地 | 1900 | 5 | 6 | 20900 | ||
未利用土地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方法
(一)本次征收土地拟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实际安置方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按照《关于印发怀远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2007]60号)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怀政[2014]53号)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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