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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17:46 阅读:850次

关于拟收回山东国营兰陵农场土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拟收回山东国营兰陵农场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收回山东国营兰陵农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收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兰陵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收回土地位于山东国营兰陵农场,收回土地总面积7.5855亩,其中:农用地7.5855亩(水浇地)。

二、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兰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4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系数按0.8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2.478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1378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收回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山东国营兰陵农场协商,对拟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42.4788万元,由兰陵县财政局拨付到国营兰陵农场账户,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按照职工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收回土地涉及的国有权属单位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91113日起,至20191120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  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拟征收宋杨庄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宋杨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兰陵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宋杨庄村土地位于芦柞镇境内(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6.0045亩,其中:农用地6.0045亩(水浇地 6.004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兰陵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4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系数按0.8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3.625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9007 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3.6252万元,由兰陵县财政局拨付到宋杨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兰陵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9.0068万元,由兰陵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兰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芦柞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91113日起,至20191120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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