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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10:17:47 阅读:501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 2019 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第340号

粤府土审(01)〔2019〕340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 2019

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梅州市梅县区 2019 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梅市自然资报〔2019〕295 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 你市将梅县区扶大高新区铁炉桥村红五经济合作社、梅南镇 水美村五队经济合作社、梅南镇经济联合总社、石扇镇村南 村山背经济合作社、南口镇车陂村马山一经济合作社、雁洋 镇东洲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 1.5437 公顷(园
地 1.3831 公顷、林地 0.0117 公顷、其他农用地 0.1489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 0.9636 公顷、未利用地 0.4208 公顷, 以上合计 2.9281 公顷集体土地
 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位于梅县区雁 洋镇、梅南镇地段的国有农用地 1.2278 公顷( 园地 0.2717公顷、林地 0.9561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
用地 0.4949 公顷。上述土地( 合计 4.6508 公顷) 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 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 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 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 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 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 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 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梅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 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 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 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 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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