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规
更新2022最新拆迁补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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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建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娟娥,女,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虞正勇,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安阳街道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瑞安市
原告:金方义,男,汉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陈天龙,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
原告沈某,女,201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理人应某(系原告母亲),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五,女,193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芹,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莲,女,1962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江都区登保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投资人:张灯宝,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都区良云机械
原告张德顺,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
原告江苏百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喆,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倪善新,主任。 原告江苏百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冀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忠,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东明,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颖,
(2018)宁05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安林,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宁县宁安
原告:石长海,男,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住址富锦市。 负责人:张立成,该公司经
原告:赵连杰,男,汉族,住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君(舅甥),男,住桦川县。 被告:王子锋,男,汉族,住同江市。 被告: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 法定代表
原告:石骏,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市九头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蜀,董事长。 原告石骏与被告武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允哲,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镐(韩允哲父亲),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
原告王祥,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黄泥河镇黄泥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
原告钦睿,女,汉族,住图们市。 被告延吉市征收局,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该局征收二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万,该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颜延坤,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和龙市。 原告:滕玉风,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葛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岩峰,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路平,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岩峰与被告张
原告:张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先锋乡东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玉民,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玉诉被告榆树市先锋乡东
原告于显春,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显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德惠市大房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振
原告:刘书静,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酒庆有,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刘书静诉被告酒庆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大连星光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渤海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姜勇,男,汉族,
原告:殷希艳,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庄河市。 原告:王春海,男,1964年6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庆,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城关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