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35:36 阅读:1190次

仁怀拆迁-仁怀市拆迁补偿标准,仁怀市拆迁案例《收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芹,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新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乡长。

  上诉人王伦芹因与被上诉人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2民初2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伦芹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仁怀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后山大通煤矿采煤损坏上诉人房屋,上诉人在主张损坏赔偿中,被上诉人和大通煤矿联合,以居间方式代大通煤矿向上诉人赔偿,与上诉人签订《后山乡地质灾害农户搬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上诉人自行新建房屋搬离原受损房屋,被上诉人赔偿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履行了协议,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上诉人6147.64元,该协议是民事赔偿协议,故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伦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搬迁补偿款6147.64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131元,共计10278.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伦芹与被告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后山乡地质灾害农户搬迁安置协议》,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也是被告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后山乡地质灾害安置方案》的规定,实现政府职能的行为之一,该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属行政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所签协议,应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伦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退回原告王伦芹。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伦芹与被上诉人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后山乡地址灾害农户搬迁协议》,是被上诉人仁怀市后山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后山乡地质灾害安置方案》,与上诉人签订的,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属行政争议,不属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王伦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启飞

  审判员梁华勇

  审判员张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婷婷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