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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35:38 阅读:498次

关于万源拆迁-万源市拆迁补偿标准,万源市拆迁案例

  原告:吴仁元,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志强、马俊举,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万白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立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吴仁元与被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仁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举、赵志强,被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仁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万源市XX大厦X单元XX层X-XX-X号、X栋X层X-X号房屋的产权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拆迁安置选房协议书》,被告将位于万源市XX大厦X单元XX层X-XX-X号、X栋X层X-X号房屋两套作为拆迁安置房补偿给原告。

  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至今原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经原告数次催办,被告迟迟不予办理,现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拆迁安置选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选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已实际履行,故案涉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交付原告后,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产权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经原告数次催告仍未办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吴仁元办理万源市XX大厦X单元XX层X-XX-X号、X栋X层X-X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同意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苟良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任媛媛

  书记员董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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