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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26:02 阅读:3211次

灵宝拆迁-灵宝市拆迁补偿标准,灵宝市拆迁案例

  原告张转,女,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住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楠,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生,住灵宝市。

  系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乔换民,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系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张转不服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转,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晓楠、乔换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转诉称,2017年1月份原告位于灵宝市阳店镇马泉寨村村北的4.03亩耕地全部被310国道改道征用,但被告未按照国家政策履行信息公开,致使原告无法得到合法赔偿。

  原告多次与村小组、马泉寨村委、阳店镇政府和310国道改道灵宝指挥部等单位进行交涉,没有结果,只好起诉到灵宝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282民初4230号、4231号,灵宝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主体不明,要求原告撤诉。

  被告的信息不公开行为,给原告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于2018年1月9日,用EMS向被告发出信息公开的申请,1月11日下午四点,向被告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电子邮件,均未得到回复。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三门峡310国道改道涉及的土地征收公告、灵宝市阳店段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本村补偿款发放明细,河南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告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原告所称的未得到答复与事实不符。

  被告在收到张转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1月23日向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指挥部交传。

  由于张转所在的阳店镇已经归属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灵宝指挥部于1月29日向示范区发函反映张转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同日灵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交由顺丰速递邮寄送达。

  2月1日顺丰速递快递员到张转所在马寨村与张转联系,由于张转本人在灵宝市区,张转打电话让其家属代为签收,且有电子签收单位为证。

  3月13日顺丰速递员与张转联系,再次确认张转已收取快件,有电话录音为证。

  故被告不存在不予答复的情形。

  二、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

  灵宝阳店镇、大王镇已经归属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辖,灵宝市已经不再对该镇行使和享有管辖权。

  2017年10月,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成立了国道310南移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三门峡市指挥部要求,灵宝指挥部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挥部进行工作交接,阳店镇、大王镇有关资料已经交给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道310南移工程建设指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款 之规定,被告已经不是适格的被告。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转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张转出示了以下证据:1、土地证,拟证明其被征收4.03亩土地;2、村委会情况证明,拟证明实际是按照3.8亩土地对其进行的补偿。

  上述两份证据未向法庭提交。

  对此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张转虽然有4.03亩土地,但实际上占用了3.8亩。

  庭审中,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2、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处理阳店镇马泉寨村张转反映有关问题的函》;3、顺丰速运快递单;4、电子签收单;5、灵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张转的答复;6、录音光盘。

  上述证明拟证明灵宝市人民政府已经对张转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对此原告张转发表质证意见称:收到了灵宝市政府2018年1月29日的答复函;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存疑。

  本院对原告、被告庭审中出示、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审查后认为:1、原告张转出示的两份证据与本案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提供的6份证明,能够证明灵宝市人民政府收到张转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其进行答复及将相关情况函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张转向灵宝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门峡310国道改道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灵宝市人民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的发放程序和张转本人补偿款的发放明细等所有书面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和书面回复”。

  灵宝市人民政府收到张转邮寄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1月23日向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交转。

  2018年1月29日,灵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张转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一、三门峡市国道310南移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国道310南移工程的项目法人。

  灵宝指挥部是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的组织协调机构。

  2016年7月,根据三门峡市国道310南移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国道310南移工程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10指[2016]11号)要求,灵宝指挥部组织开展了灵宝段的土地地面附着物清点工作,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计算地面附着物补偿款,按照豫政[2016]48号文件计算土地补偿款。

  二、2017年11月,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成立了国道310南移工程建设指挥部。

  按照三门峡市指挥部的要求,灵宝指挥部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挥部进行了工作交接,大王镇、阳店镇有关资料已移交给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挥部。

  三、对你反映的问题,灵宝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建设指挥部认真处理。

  但鉴于你所反映的问题,已属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管辖范围,我们已向示范区管委会发函,建议你向示范区管委会反映。

  ”2018年1月30日,上述答复由灵宝市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段建设指挥部向张转邮寄,2018年2月1日,张转对上述邮寄答复予以签收。

  张转以灵宝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请的上述信息未进行答复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灵宝市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公开三门峡310国道改道涉及的土地征收公告、阳店段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本村补偿款发放明细、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灵宝市人民政府收到张转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交国道310南移工程灵宝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办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张转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由灵宝指挥部移交给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挥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指挥部属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管辖,灵宝市人民政府对张转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已不掌握。

  灵宝市人民政府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资料移交、涉案信息保存机关等情况向张转答复并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灵宝市人民政府将张转申请公开涉案信息的情况向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发函告知,其已尽到合理的义务。

  综上,灵宝市人民政府对张转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张转涉案信息公开的答复也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张转起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再次要求其履行涉案信息公开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洁梅

  审判员刘毅

  代理审判员崔传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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