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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26:11 阅读:1263次

新密拆迁-新密市拆迁补偿标准,新密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陈桂富,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赵玉生,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赵玉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丽,郑州市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3733871276N。

  负责人:程华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桂富、赵玉生、赵玉龙与被告新密市西大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桂富、赵玉生、赵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支付三原告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224413.5元;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支付三原告临时过渡费共计49280元(暂定);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亲属关系。

  2011年5月13日三原告及其亲属赵战成(已去世)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约定:被告支付三原告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224413.5元;协议书第二条第(四)项约定:在开始拆迁至安置房建成投入使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临时过渡期为18个月,待房屋拆除后由甲方先支付10个月过渡费给乙方,10个月以后的过渡费在安置房竣工时按实际月数过渡费一并补发。

  协议签订后,三原告的房屋被依法拆迁,但是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224413.5元和临时过渡费,被告迟迟不予支付。

  在原告陈桂富多次催要下,三原告才在房屋拆除19个月后拿到了10000元临时过渡费,此后被告就没有再支付过补偿款。

  自2011年起原告陈桂富就多次到被告处及市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但是至今仍没有拿到补偿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现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支付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临时过渡费,系因房屋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以驳回起诉,当事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桂富、赵玉生、赵玉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川

  人民陪审员秦留实

  人民陪审员杨辛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洁

  书记员杨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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