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河西新风路4号。
组织机构代码:66479657-4。
法定代表人袁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庆铮,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董文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庆铮、董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乐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庆铮所有坐落于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洎阳南路建材市场的以下房产七套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1、9栋3单元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44.31平方米);2、9栋3单元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44.31平方米);3、9栋2单元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46.26平方米);4、二期10栋6单元2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49.20平方米);5、8号楼7-8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81.38平方米);6、二期10栋6单元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37.90平方米);7、二期10栋1单元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9.54平方米)。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庆铮在乐平市南内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部的拆迁补偿收益计人民币2042671.68元的扣留。
三、终结本院(2015)乐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符合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剩余债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建华
审判员李长河
审判员许生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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