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相府告(2021)146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需征收所涉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8.7273公顷。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共1个地块,地块编号为01,详见附图。 (注: 地块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土地现状
征收集体土地现状详见下表。(按组别分)
单位: 公顷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征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 地 | 未利用地 | |
总规模 | 总计 | 其中:耕 地 | ||||
01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村集体 | 6.3932 | 0.3951 | 5.9981 |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十三组 | 0.0906 | 0.0906 |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征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 地 | 未利用地 | |
总规模 | 总计 | 其中:耕 地 | ||||
1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十四组 | 0.3365 | 0.3093 | 0.0396 | 0.0272 |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十五组 | 0.0040 | 0.0040 |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二十组 | 0.3502 | 0.3502 |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二十一组 | 0.2833 | 0.2592 | 0.0241 |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二十二组 | 0.1113 | 0.0803 | 0.0551 | 0.031 |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二十六组 | 0.1471 | 0.1031 | 0.044 | |||
渭塘镇骑河村村集 体 | 0.9727 | 0.1831 | 0.7896 | |||
渭塘镇骑河村九组 | 0.0384 | 0.0384 | 0.0384 | |||
合计 | 8.7273 | 1.8133 | 0.1331 | 6.9140 | 0 |
该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公共
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可以依法 实施征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多少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苏州市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苏州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和《省 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 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相政发〔2020〕4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区片价 为65600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 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及农户根据我区现 有政策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多少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 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 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多少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苏州市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4)5号)、《苏州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和《省 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 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相政发〔2020〕4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区片价 为65600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 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及农户根据我区现 有政策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农村拆迁房屋赔偿多少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 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 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 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60周 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基 本生活保障按照《苏州市相城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 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印发苏 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该项目征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已不会产生所涉村组的 被征地农民,无需办理相关人员的安置保障手续。根据苏州 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 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 原政策继续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一)本公告周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 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村集体、北河泾街 道常楼居委十三组、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十四组、北河泾街 道常楼居委十五组、 北河泾街道常楼居 委二十组、北河泾街 道常楼居委二十一 组、 北河泾街道常楼 居委二十二组、北河 泾街道常楼居委二 十六组、 渭塘镇骑河 村村集体、渭塘镇骑 河村九组 | 11月18日 至 12月17日 | 苏州市自然资 源和 规划局相 城分局高 铁新 城所、渭塘中 心 所 | 11月18日 至 12月17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 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 查结果为准。凡自本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 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