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所体现的价值和意义主要取决于该程序所承载的实体法内容的性质。土地征收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对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侵害,由于该行为的强制性和绝对性,使得相对人在该行为过程中实际上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土地征收是在破坏原土地所有权属的基础上,再重新确立新的土地权属关系,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对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都有很深远的影响。土地征收实体法中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赋予特定主体征收权的同时进行权力实施的制约,并且实现对原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保障。这样的实体法价值直接决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必须既要满足征收权力能够基于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同时也要允许相对人参与、协商其中,实现公开、透明、平等的行为价值。具体来说,建立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首先,建立正当的程序有助于土地征收顺利的开展。土地征收作为一项行政权力,必须以高效便民为最基本的原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效率不仅直接关系到城市镇发展的节奏,同时也影响着土地交易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正当程序作为基本保障,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就会缺乏统一有效的程序规则,使土地征收权在行使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会直接导致土地征收中官僚腐败现象的出现。除了上述原因外,之所以说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能够带来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是因为土地征收实际上是土地财产权的被动让渡,法律一方面规定土地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不可侵犯性,但同时又规定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对土地进行征收,使原土地权利人被动地将自身权利让渡于国家。基于这种被动性和强制性,土地征收必然会带来很多矛盾和冲突,然而,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不可能因为有了矛盾就停止文明前进的步伐。因此,在现今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想让土地征收这种权力能够按需所施,在必要时能够顺利开展,那么必须要倚仗正当的法律程序。由于正当的法律程序具有中立性的特征,它能够满足土地原权利人对于征收公平性的要求,能够较为客观、不失公允地指导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在确保土地征收依公共利益开展的同时,也可以给出客观真实的补偿价格,使得双方最终能够在利益上实现双赢,为土地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平台。
其次,设立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指引作用。程序必然是先于实际执行而设计好的一套规则,它可以起到约束、规范、指导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两方主体,即征收权人和被征收人。因此,土地征收程序对当事人行为的指引性针对上述主体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土地征收权人权力的控制和规范。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作为拥有绝对权力的一方,是裁判者或执行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所介入,由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和绝对性,使得这种权力在实施过程中极易损害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对土地征收这种行为而言,征收机关具有多重身份,它既是规则的制定人又是权力的执行者,这样的状况很容易导致政府机关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滥用征地权力,损害公民的土地财产权。因此需要通过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预先设定征收机关的权限,规范征收机关的行为,依靠公开性的程序安排,增强土地征收行为的稳定性和步骤性,防止权力人任意为之。同时,公开、正当的程序可以将政府的土地征收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土地征收行为的透明度,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对土地征收中的被征地人而言,由于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天生的强制性,决定了被征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地位,被征地人的实体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此时,设立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保证失地人程序权利的行使,并且可以通过程序权利的实现来弥补实体权利的损失。具体来说,在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中规定了涉及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权益的行为的具体程序,通过正面授予失地人程序参与权、资讯权、了解权、听证权等,使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机会争取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增加土地征收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除了上述权利的直接赋予,通过土地征收救济程序设定,可以使失地人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恢复或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综上所述,建立正当的土地程序可以增加土地征收行为的公开性,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起到防止土地征收权力滥用的目的,从而保障被征地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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