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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45:01 阅读:451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据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有很多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而没有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转让登记。因此,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而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在原承包户的名下。

  如果原承包人再次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让人并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转让的情况,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在第一位受让人和第二位受让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主张权利时,就会出现因第一位受让人受让后没有办理转让登记,而无法对抗第二位受让人。也就是说,这时第二位受让人可以拿已经登记并按照转让合同履行义务来对抗第一位受让人。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到人民法院,则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第二位受让人。其原因就在于第二位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能够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第一位受让人则只能要求原承包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无权向第二位受让人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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