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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45:04 阅读:328次

发包方能否以抛荒为由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之规定,承包期内,没有法定事由,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就是本法第26条第2、3款所列举的情形: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是否收回承包地应当根据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然承包人愿意交回承包地的也可以交回。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论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还是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除了以上两种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也不能以抛荒为由收回承包地。不仅如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中,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作。

  如原承包土地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当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缴的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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