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否。一旦其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5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应当在七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
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同意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人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采取转让方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变更的书面申请;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采取转包、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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