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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47:25 阅读:268次

承包期内发包方是否有权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对于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确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对承包地的调整,指的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范围的调整,调整只限于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

  (2)在承包人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了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之下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由承包人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就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

  (3)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之下,也不允许进行调整。

  (4)调整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依照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程序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虽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调整的,则即使需要调整,也不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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