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据此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收回或者交回应当按以下原则加以掌握: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里所说的承包地的收回,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方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并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的投入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2)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收回承包地应当根据承包人的意愿:承包方愿意交回承包地的,可以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愿意交回承包地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则应当将承包的土地(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予交回的话,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于其在承包地上进行投入而使土地生产能力提高,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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