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在我国,征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审批部门是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中:
(1)征用或者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由国务院审查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类型的范围是除了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范围之外的土地。具体说来,下列土地的征收,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①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②基本农田和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之后,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力,但是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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