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在征地方案被批准后,应当由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如果国家征收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就应当由代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具有独立地位的村民小组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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