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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40:34 阅读:341次

本溪拆迁-本溪市拆迁补偿标准,本溪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于洋,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歧,本溪市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梁,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丁绍军,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于洋与被告本溪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绍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洋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洋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于洋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6万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佟晓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誉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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