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洋,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歧,本溪市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梁,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丁绍军,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于洋与被告本溪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绍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洋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洋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于洋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6万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佟晓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誉畅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