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改善生活状况,很多农民利用农闲季节甚至全年都到城里打工。可以说进城务工只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暂时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虽然离开乡村来到城镇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不意味着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应受益权益的分配。因此,在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不能取消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村民待遇,也不能停止收益分配,他们有权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实践中对于进城务工的人员是否有权参与驻地补偿款的分配,也不能绝对地一刀切,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决定:对下面两种情况就应特殊对待:
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已经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其身份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已经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再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就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相违背了,因此其不应再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二是进城务工的人员被正式招工录用或者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具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无须依赖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其也可以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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