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被拆迁人来说,获知自己家房屋被拆迁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听说”,也就是邻里街坊闲聊时传的“小道消息”;还有一个就是拆迁方派人或委托街道办/村委会人员做“中间人”来向被拆迁人传达评估和补偿的消息。
而提到拆迁公告,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听说过,没见过”,甚至有一部分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有拆迁公告的存在。因此,当我们问到拆迁公告的相关事宜时,很多当事人都是一脸茫然地表示:根本没见过啊......
土地征收程序,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相关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土地过程中保证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利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有关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阐述。
征收土地方案方案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如果未依法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关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内容,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到第六条有详细的规定。
一、公告的地点:
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告)
三、公告的时间: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公告的具体实施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具体由市县国土部门进行处理)
相关的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五、公告的具体内容:
不少于四项内容
相关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公告后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六、未依法公告的后果及救济途径:
要求公告并拒绝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公告的法定义务,导致很多情况下,土地已经被征收了,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根本不知情。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对于前述问题,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有明确人的规定,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存在政府部门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履职,并在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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